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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食堂集体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9-25 12:01: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学校本着为学生和教师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工作管理,为预防校园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治措施
    1.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坚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和未经卫生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等。
    2.严格按照食品储存的要求,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保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标志,并务必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
    3.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的要求。所用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工食品须熟透,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后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
    5.食品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及时检查治疗。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戴上卫生用具。
    6.学院后勤办定期到食堂进行卫生等检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坚决杜绝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7.学院与食堂签订卫生安全责任状,明确要求。
    8.造成食物中毒时食堂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和样品。
    9.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和个人,由区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急措施:
    预防食物中毒是根本,而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迅速做好以下几点:
    1、报告
    本校区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发现短时期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痛、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视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若情况严重者,应立即向学院值日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后勤办、院主管领导报告,学校卫生监督员必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理,送病人到区人民医院。
    2.食物中毒人员的救治
后勤办组织力量进行应急的对症处理,并留存病人的吐泻物,辅导员、学生工作部配合处理。严重者,应及时转上级医院,并携带详细的病历记录。后勤办应及时调配车辆,在最短时间送至医院救治。
    3.协助调查,采取措施
中毒事件发生后,院值班人员协助卫生防疫人员及时向中毒人员了解就餐场所、就餐人数、所食食品、发病人数及所出现的症状,现场检查就餐场所的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情况,分析中毒原因及可能造成中毒的食品,封存现场及可疑食品,追查食品及原料的来源,追查售出的可疑食品,对病人的吐泻物及可疑食品进行采样,送上级部门检验。
    总务处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持和勘察,领导小组派人调查院食堂工作人员的平时情况、社会关系、纠纷情况等,对现场进行取样、检测,分析是否有人为投毒的可能,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并请求警区民警支援。同时严格审核进货渠道,对可疑食品的供货一一剔出,待查。对不能排除饮用水的因素造成的食物中毒,院后勤办应立即停止供水,留样等待检测。
    4.善后处理
学校做好中毒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待上级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以后,确定责任,如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则移交。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上报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任何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拖延、阻挠事故报告。
    5.总结报告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各科室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和完善,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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