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新华学院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25 12:03: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防疫部门有关食品卫生的管理章程,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做好食堂食品卫生的检查、监督,预防食物中毒和病源性疾病的传播。
    二、建立“食品卫生三级监督”机制,分别为校区党政办公室、后勤与保卫办公室、膳委会,履行检查、监督、处罚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食堂、餐厅等卫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汇总后勤与保卫办公室处理。
    三、完善食堂、餐厅的防尘、防蝇、防腐等卫生设施,防止食品污染,并且对不合理的生产流程、布局进行整改,督促食堂、餐厅整治内外环境,保持环境清洁干净。
    四、认真检查食堂、餐厅采购的各种食品,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与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对采购、加工、出售霉烂变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或对卫生质量有怀疑的食品进行查封处理。
    五、监督食堂、餐厅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落实从业人员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严格把握从业人员在取得或再次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从事饮食服务工作,杜绝病源性传染病的传播,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六、协助当地防疫部门对学院食堂、餐厅的例行检查,对其提出的整改方案,具体加以落实。
    七、要求食品卫生“三级监督”成员每月联合或分别对校区食堂、餐厅检查一次,并会同学生会生活部对饭堂的价格、卫生质量、服务进行评比。
    八、规定以下食品禁止使用:
    1. 未经检验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 死因不明的家禽、死鳝、死鳖、死虾蟹、死田鸡等动物;
    3. 霉、腐烂的水果,发霉的花生及其制品;
    4. 人制颜色饮料和滥加添加剂的食品;
    5. 腐烂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观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6. 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九、食堂、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后勤与保卫办公室,并由学院逐级向上报告,保留现场原状与可疑的剩余食物以备检验。
    十、对违法食品卫生法的单位或个人,或本管理办法未列入事项,均由后勤与保卫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条款与精神进行处理。


友情链接